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治理,落实工程在缺点责任期内的维建责任,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构筑法》《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算帐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障金的通知》和《根基建设财政治理规定》等有关划定,结合公司现实情况,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是指公司与施工单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从应酬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障施工单元在质保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点进行维建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预留比例准则上不得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第二章 治理部门职责
第四条 工程治理部掌管按合同约定,凭据项目质保期内质量缺点维建情况对保障金退付进行审核。
第五条 资金治理部掌管凭据合同约定做好保障金审核及退付工作。
第三章 保障金治理与使用
第七条 质保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推算,期满功夫依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条 质保期内,由施工单元原因造成的缺点,施工单元掌管维建,承担鉴定及维建用度;施工单元回绝维建且不承担用度的,我公司可另行选择施工单元维建,维建用度按合同约定从保障金中扣除;维建用度超出保障金的,可按合同约定向施工单元进行索赔。
第九条 涉及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缺点,应实时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凭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见实时组织设计单元、勘测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现场查看并分析原因形成处置定见,由施工单元或有专业资质的维建单元掌管维建。
第四章 退付流程
第十条 质保期到期后,施工单元向我公司书面申请返还保障金。
第十一条 工程治理部接到施工单元返还保障金申请后14天内组织物业治理单元或使用单元(产权单元)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实,无异议的,共同具名确认。工程治理部按公司工程款资金拨付流程解决。
第十二条 公司和施工单元对保障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建质量、用度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法式处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法子合用于集团公司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金治理;全资、控股、独立运营的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法子由工程治理部掌管诠释。
第十五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