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员的教育、治理,加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使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凭据有关划定,结合公司的现实,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的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公司运营经费中拨付,专门用于公司党支部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涯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党建活动经费的使用领域:
(一)教育和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二)订阅或采办用于发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发展党内活动、赞美优良共产党员和优良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或助扶生涯难题的党员、补助遭逢严沉天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五)建理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六)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七)发展党内关切慰问活动等;
(八)上级党组织和公司党支部确定的其他使用项目。
第四条 经费起源:党建工作经费由公司依照不低于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铺排,纳入企业治理用度税前列支。
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严格遵守上级和公司财政报销各类规章造度,从现实启程,尝试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治理当由支部确定专人治理,书记审批,保障账目明显,单据、手续完整。
第七条 党支部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查抄和宽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尝试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凭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及有关划定端庄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置。
第九条 本法子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法子由公司党支部掌管诠释。